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特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XX与田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X,田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特字第150号申请人王XX,女,1951年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田XX,男,1952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田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田XX名下的银行存款128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XX名下的银行存款128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