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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民一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谷务耕与唐细金、梁戊林、曹日新、陈平仔、侯卫光、陈光清、周龙龙、马劝珠、陈家仁、李江泽、李建林,曹立清,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谷务耕,曹立清,唐细金,梁戊林,曹日新,陈平仔,侯卫光,陈光清,周龙龙,马劝珠,陈家仁,李江泽,李建林,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一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芳。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务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细金(又名唐细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戊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日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卫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龙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劝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林。原审原告曹立清。以上十一位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曹立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雄。委托代理人伍尤会,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琳燕,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谷务耕因与被上诉人唐细金、梁戊林、曹日新、陈平仔、侯卫光、陈光清、周龙龙、马劝珠、陈家仁、李江泽、李建林,原审原告曹立清,原审被告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谷务耕到庭参加诉讼,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谷务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谷务耕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31元,减半收取2615.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谷务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谷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