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冉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72号原告:冉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冉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