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兴文与庆阳财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高兴文委托代表人马成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庆阳财险)负责人惠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泽原告高兴文与被告庆阳财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9日以其起诉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文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退付原告高兴文2380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路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