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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菅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菅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菅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瑞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菅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