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菅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菅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菅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瑞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菅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