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诉王志翔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与王志翔劳动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住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陈永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盘山、宫仕超,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志翔,男,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方思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翔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泽伟审 判 员 吴展图人民陪审员 刘荣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莫泽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