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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诉王志翔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与王志翔劳动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住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陈永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盘山、宫仕超,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志翔,男,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方思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翔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泽伟审 判 员  吴展图人民陪审员  刘荣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莫泽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