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廉某某、杜某、杜红某与杜峰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杜某,杜红某,杜峰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廉某某,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某大街,农民。原告杜某,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某胡同,农民。原告杜红某,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某大街,学生。被告杜峰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某某镇某某村四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杜某、杜红某与被告杜峰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某、杜红某、杜红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某某、杜某、杜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某、杜某、杜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廉某某、杜某、杜红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申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