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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勇与吴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勇,吴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商初字第946号原告魏勇,男,生于1970年1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吴光新,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勇与被告吴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勇于2013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光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勇在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光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勇撤回对被告吴光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勇负担。审判员  卢圣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庆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