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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代鸣与谢胜阳、益阳银天热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鸣,谢胜阳,益阳银天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鸣。委托代理人李明辉,湖南省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胜阳。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益阳银天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敏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贤良,湖南省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代鸣、被上诉人谢胜阳与原审被告益阳银天热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鸣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鸣之委托代理人李明辉、谢胜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益阳银天热处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肖敏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贤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 宁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代理审判员  黎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