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保字第0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黄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黄迪,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保字第00065-5号原告: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