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洪川村。负责人常渝彬。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仕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桥支行蔚蓝世纪分理处的存款516900元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现因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东尚未受偿的3783800元予以确认,待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本裁定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4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