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执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徐家保与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保,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548号申请执行人徐家保,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人代表崔秉甲,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开发区劳动仲裁委青开劳仲案字(2009)第63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316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开发区劳动仲裁委青开劳仲案字(2009)第637号裁决书涉及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凯人民陪审���卢妍人民陪审员  刘洪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