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自跃与相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跃,相爱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孙自跃。被告相爱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自跃与被告相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自跃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自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孙自跃负担。审 判 长 吕士杰审 判 员 王 彪人民陪审员 胡安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梦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