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万才与潜江市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并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才,潜江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张万才,男,生于1970年1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左后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必忠,该单位稽查大队大队长。原告张万才因与被告潜江市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并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万才与被告林业局达成行政赔偿协议。2013年12月5日原告张万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该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张万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万才负担。审 判 长 文 雯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