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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一路二段261号。法定代表人:万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霖、李芹,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有其他案件正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和执行财产的统一分配,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103号案作销案处理。本院将相关案卷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超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