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朱孔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朱孔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法定代表人何发元,董事长。被告朱孔良,男,汉族,成年,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孔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王文文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季会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