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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军、李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杨军,李向东,薛晶,陕西亿洋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3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原虎桥路支行)。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北路汉台区社保局*楼。组织机构代码69843331-7负责人陈小英,行长。被执行人杨军,男,出生于1979年11月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系陕西亿洋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向东,男,出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薛晶,女,出生于1991年3月14日,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陕西亿洋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西环北路支行)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军向邮储银行西环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6796元、利息及罚息22805.76元(截止2012年7月16日),偿还2012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10日借款利息及罚息11717.35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共计91319.11元;李向东、薛晶、陕西亿洋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金钱给付项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6元、公告费500元、申请执行费1126元由杨军负担。除被执行人李向东于2013年9月16日履行10000元外,其余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明,除李向东名下有按揭贷款购买的牌号为陕FK53**红色马自达轿车一辆外(已查封),其余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3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保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