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霍丽英与金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丽英,金世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霍丽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世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丽英与被告金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丽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25元,由原告霍丽英承担。审 判 长 田金峰审 判 员 王吉洪人民陪审员 张景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