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江沃飞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沃飞,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38—1号原告江沃飞,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龚帅文,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丽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沃飞诉被告李丽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沃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江沃飞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江沃飞承担。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添鸿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