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钟×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8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个体经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钟×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通过寄送快递的方式向位于本市海淀区军事博物馆地铁站附近的举报人出售”北京英杰城宾馆”公章及”北京英杰城宾馆财务专用章”各1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凭条,快递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侦查实验笔录,网页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短信照片,通话记录照片,赃物照片,身份材料,证人张×、王×、路×的证言,被告人钟×的供述,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