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覃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覃刑初字第183号何亮志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亮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覃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亮志,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14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亮志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亮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何亮志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社区分界屯禾塘一中板厂,将厂内的一辆电瓶车上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五只立舤牌蓄电池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5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被告人何亮志因涉嫌吸毒于2013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同日,被告人何亮志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线索的盗窃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何亮志吸食��品,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何亮志盗窃蓄电池后销赃所得人民币750元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对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亮志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购买电瓶收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李X飞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亮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亮志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亮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00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进行量刑。被告人何亮志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亮志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线索的盗窃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亮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继续追缴立舤牌蓄电池五个返还给被害人李X飞。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亮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4日起到2014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何亮志盗窃的立舤牌蓄电池五个,返还给被害人李X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7、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