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流氓罪于1991年10月1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0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9月2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车站门口向他人以9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包毒品。同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毒品途经瑞安市飞云街道104国道飞云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2包毒品。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共重34.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二、涉案毒品34.3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