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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田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初字第0032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璟,男,1983年6月19日生,陕西省兴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辩护人田建成,男,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田璟之父。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璟及其辩护人田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9时,被告人田璟驾驶陕A057**号轿车沿秦都区世纪大道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空压小学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赵某某外伤后合并感染,肺、肾等器官功能不全和电动三轮车上乘坐人未知名女性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大队认定:田璟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田璟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田璟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9时,被告人田璟驾驶陕A057**号轿车沿秦都区世纪大道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空压小学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赵某某外伤后合并感染,肺、肾等器官功能不全和电动三轮车上乘坐人未知名女性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大队认定:田璟负事故主要责任。又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璟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璟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璟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璟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