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松贵诉张松峰、张振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贵,张松峰,张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郭松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松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振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松贵诉张松峰、张振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振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立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