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董亚妹与杨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妹,杨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38号之一原告:董亚妹,女,汉族,1945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委托代理人:连万山,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桦,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亚妹诉被告杨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亚妹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亚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元,由原告董亚妹负担。审 判 长 聂斌华审 判 员 卢晓霓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