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汩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肖迈斌申请执行吴亦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迈斌,吴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汩执字第00680号申请人肖迈斌,男性,地址烟草公司被执行人吴亦云,男性,地址桃林寺桃林粮站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肖迈斌申请吴亦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吴亦云应支付申请人肖迈斌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元。本院已执行6000元,尚有2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亦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年汩执字第00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继续扣划该被执行人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