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7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田群英与重庆鑫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群英,重庆鑫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097号原告田群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其富,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鑫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溪镇金龙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群英诉被告重庆鑫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群英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重庆鑫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群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群英撤回对被告重庆鑫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田群英负担。审判员 晏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辛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