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受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陈秀成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陈秀成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受初字第15号 起诉人陈秀成。 2013年11月25日,本院收到了起诉人递交的行政起诉状,2013年11月30日,起诉人向本院递交了情况说明。起诉人诉称,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起诉人投诉上海东冠纸业有限公司和上海通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起诉人发放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住房补贴、加班工资、押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请求事项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告知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秀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竹韵 审判员 倪卫康 审判员 周欢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范卫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