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武穴市水路运输代理公司与武穴市富鑫矿业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水路运输代理公司,武穴市富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水路运输代理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河街。法定代表人:舒广伦,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穴市富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办事处梅府村。法定代表人:金明根,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穴市水路运输代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富鑫矿业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武汉海事法院于2013年7月9日委托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穴市富鑫矿业有限公司送达(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富鑫矿业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穴市水路运输代理公司支付运费245355.76元;(2)逾期未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80元,申请执行费365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富鑫矿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 喻 政胜执行员 ?? 郭 博林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 蒋 明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