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汪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汪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燃油车从瑞安市高楼镇驶往飞云街道东安村方向,20时10分许,途经瑞东线13KM+450M后姜村地段时与夏某驾驶的牌号为浙C×××××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汪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后,被告人汪某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20时38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9mg/ml;经鉴定,被告人汪某驾驶的燃油车属普通两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韩某的证言,出警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书,涉案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查询说明,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