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仪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丽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丽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仪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自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珺,男,汉族,生于1949年1月12日,仪陇县人。被告:何丽娅,女,汉族,仪陇新政镇人。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丽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三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芝蓉代理审判员  彭 博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