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4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刘向兰与被告代永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兰,代永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4841号原告刘向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晋,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强。被告代永林。委托代理人余中俊,重庆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兰诉被告代永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刘向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陶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