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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民初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志与王晓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王晓霞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民初字第0453号原告杨志,男。委托代理人毛晓明(受杨志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霞,女。委托代理人邹琦(受王晓霞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与被告王晓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晓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可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