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民初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志与王晓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王晓霞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民初字第0453号原告杨志,男。委托代理人毛晓明(受杨志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霞,女。委托代理人邹琦(受王晓霞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与被告王晓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晓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可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