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9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庆,广西烨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叶文庆,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坂仔镇梨洋村东城洋头城**号之2。被执行人广西烨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香港路工业园区综合楼319号房。法定代表人庄明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文庆与被执行人广西烨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广西烨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光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