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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张兴芝与万云、汪燕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芝,万云,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04号原告:张兴芝。委托代理人:郑在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万云。被告:汪燕。原告张兴芝诉万云、汪燕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周平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芝的委托代理人郑在城到庭参加诉讼,万云、汪燕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兴芝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熟人关系。2012年8月份左右,两被告因开设寄卖行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口头约定六个月归还,原告未收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分两次共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2013年7月9日,被告万云将两张各30000元的借条收回,另向原告出具一份54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万云、汪燕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张兴芝为支持其诉请,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1份,证明被告万云于2013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欠条”载明:“今欠到张兴芝54000.00元(伍萬肆仟元整)具欠人:万云20**.7.9”。3、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万云与汪燕于1998年6月16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举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证据法定特征,予以认定,并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万云、汪燕两被告向原告张兴芝借款60000元,在向原告归还6000元后,由被告万云向原告出具54000元的“欠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原告催要,被告万云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所欠借款,显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汪燕与被告万云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依法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兴芝归还所欠借款人民币54000元,被告汪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万云、汪燕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周平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