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守丰与被上诉人包生书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守丰,包生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守丰,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生书,男,193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包香钦,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上诉人郑守丰与被上诉人包生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郑守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守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郑守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梓安代理审判员 陈富强代理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