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白本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白本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白本常委托代理人刘玉芳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白本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白本常于2013年9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借款30007元,案件受理费27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白本常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白本常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案件的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54.23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厚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