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新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股份有限公司,xxx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87号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系“xxx厨卫电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