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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正九、李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九,李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911号申请执行人:徐正九,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纲,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建筑工,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李纲于2013年6月29日前一次性赔偿徐正九各项损失1000元。但被执行人李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纲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纲的银行存款10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