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惠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惠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明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