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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卢称磊与吴良巨、何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称磊,吴良巨,何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726号申请执行人卢称磊,男,1981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吴良巨,男,1980年8月22日生。被执行人何丽娟,女,1983年1月11日生。关于卢称磊诉吴良巨、何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巨良、何丽娟应偿还借款154600元给申请人卢称磊,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361元。因吴巨良、何丽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卢称磊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房产、土地、车管和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