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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国金与汤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金,汤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2号申请人王国金,男,汉族,1943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汤钰,女,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王国金与被申请人汤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2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汤钰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新城绿园××幢××号房屋。担保人张树荣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房屋(建筑面积:89.29平方米)作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汤钰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新城绿园××幢××号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张树荣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房屋(建筑面积:89.2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