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肖继学与邢晓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继学,邢晓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4号原告:肖继学,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邢晓,女,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继学诉被告邢晓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确定该地址无被告,本院到荣成市公安局户籍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调查,亦未能确定原告提起诉讼的邢晓,原告经本院多次通知也不能提供确定的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起诉讼,未提供明确的被告,经本院调查无法查找到明确的被告,原告经本院多次通知也未能提供相应的线索。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六份正本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 青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