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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终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强与被上诉人杜凤莲、付德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强,杜凤莲,付德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2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强。委托代理人李秀朝,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凤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德保,系杜凤莲之夫。上诉人付强因与被上诉人杜凤莲、付德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43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强之委托代理人李秀朝,被上诉人杜凤莲、付德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付强系杜凤莲与付德保的儿子。2011年6月8日,付强与杜凤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杜凤莲拥有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青门村南巷26号付4号的房屋一套,为上下两层,面积共计45.43平方米;杜凤莲愿意将上述房屋的第二层(面积约2O平方米)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付强。付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将上述购房款支付给杜凤莲。该房屋的楼梯归杜凤莲所有,付强有权使用且杜凤莲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杜凤莲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为付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保证其合法权益。该合同签订后,付强交付杜凤莲3万元,该二楼房屋由付强占有使用。另查,2007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及周边保护区相关事项的通告》,大明宫遗址区规划范围为:北至环园中路—太华北路一北二环,南至环城北路一华清西路,西至未央路一红庙坡一星火路,东至东二环北延伸段一东二环路。该区域范围内,暂停房屋产权过户,停止违章建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10月22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下发市政改发(2012)23l号《关于暂停办理标牌市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转让、赠予、分户及工商营业执照有关手续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一、范围:东起北关正街、省气象局家属院西墙,西至振华南路、振华北路;南起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南墙、省气象局家属院北墙,北至西安外院南墙、大兴制药厂北墙。二、暂停办理期限:2012年1O月26日至2013年10月26日。三、暂停办理事项:房星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转让、赠予、分户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手续,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手续。付强于2013年4月18日诉至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称,其与杜凤莲、付德保于2011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杜凤莲、付德保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青门村南巷26号付4号的二楼房屋约20平方米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付强。合同签订后,付强即将购房款交给杜凤莲、付德保,但杜凤莲、付德保一直推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付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杜凤莲、付德保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杜凤莲、付德保共同辩称,与付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实。因杜凤莲生病没有钱治疗,其二人商议将房屋卖给他人,付强得知后,要求将房屋卖给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强已经向杜凤莲、付德保支付房款3万元。现在杜凤莲、付德保同意将房屋过户给付强,但需要付强再支付1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凤莲、付德保系西安市莲湖区青门村南巷26号付4号的房屋(面积共计45.43平方米)的产权所有人,杜凤莲与付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同合法有效。付强已经支付被告杜凤莲3万元房款,杜凤莲、付德保也已经将房屋交付付强使用。现付强诉至法院,要求杜凤莲、付德保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因双方涉诉房星已经纳入西安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政府文件已经通知暂停办理过户手续,付强诉请无法实现。其可以主张与杜凤莲、付德保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价款,也可待涉诉房屋拆迁后,就安置房屋主张部分产权。经原审法院释明,付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其主张杜凤莲、付德保办理过户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宣判后,付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公告,既不是地方法规,也不是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而一审法院却以此为依据,拒不支持上诉人的合理合法请求,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杜凤莲、付德保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杜凤莲、付德保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付强再给其一万元就办理过户手续。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07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已将包括涉诉房屋在内的地区纳入西安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且通知暂停办理包括涉诉房屋在内的房屋过户手续。该通知以通告形式发出,对此公告内容付强、杜凤莲、付德保应是明知的。现付强要求杜凤莲、付德保办理过户手续,与政府通告内容不一致。据此,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付强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处理。付强上诉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主张撤销原判、并判令杜凤莲、付德保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付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路小红审 判 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朱 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