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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法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加奎、张许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加奎,张许新,姜立,王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被执行人王加奎,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小张庄村。被执行人张许新,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张家洼村。被执行人姜立,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东里镇中心街25号。被执行人王家玉,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小张庄村。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加奎、张许新、姜立、王家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郗新龙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