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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姚远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52号原告:姚远。被告: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远诉被告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与被告和解,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远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姚远负担。审判员  鲁圣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