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金民初字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志慧与陈俊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金民初字375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玉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相识,2013年1月4日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未生育儿女。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经常被被告无故猜疑,精神受到很大压力,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后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任何财产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我们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就是父母问题,我自己很珍惜这段感情和婚姻。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4月相识,2013年1月4日在润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无婚生子女。被告陈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原告称双方从2013年4月开始分居,被告称其因2013年5月去南京工作而无法照顾原告,且在此期间原告经常前去探望,不存在分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代理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