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催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段山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80号申请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山虎。申请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票据号码3030005121310623、票据出票人宁波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33147.75元、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陈孔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