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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林忠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林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银龙,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林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林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寅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乔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