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4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谷×诉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822号原告谷×,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冯×,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原告谷×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立新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跃进、吕天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诉称,2006年与冯×生育一子谷xx,2008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0年起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分居至今,故起诉要求离婚,谷xx由我抚养,冯×负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冯×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谷×抚养。经审理查明,谷×与冯×于2005年初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6日生子谷xx,2008年1月4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京丰结字第xx号。2010年起,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谷×与冯×分居至今,2012年1月18日,谷×、冯×就离婚问题曾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但未按照协议履行。冯×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现在北京女子监狱服刑。本案审理中,依法向冯×送达了起诉状,冯×表示同意离婚,同意谷xx由谷×抚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谷×提供的、京丰结字xx号结婚证;冯×谈话记录及庭审记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谷×、冯×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谷×起诉要求离婚,冯×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现冯×在监狱服刑,就子女抚养问题,谷xx由谷×自行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谷×与被告冯×离婚。二、谷xx由原告谷×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谷×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立新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人民陪审员 谢跃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关注公众号“”